“苏州市消保委发布了2013年12月份消费月报信息。据悉,2013年12月份,苏州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04件。而当月投诉热点,竟然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微信“点赞”营销。即通过转发商家的活动微信,在朋友圈中收集到一定数量的赞数,就可以获得商家指定的优惠项目。但实际上,商家在这里面玩了一些猫腻,让参与的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中国经济网)
自古就有“无奸不商”的说法,而这个说法在现代文明社会也同样说得通,道得明。利用微信平台,让消费者转发点赞并给予一定的优惠,这个方式本身无可厚非,可是在不良商家眼中却成了生财利器,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在网络上简单一搜,便会发现有很多网友对点赞换礼中存在的陷阱进行过曝光。有的商家是以各种“活动名额人满”、“活动奖品数量有限已赠完”之类的理由,不兑现承诺。有的是商家在发布“点赞”信息后,不透露具体位置,而是要求参与者发送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其目的就是套取更多人的真实个人信息。另有不少消费者按照商家发布的信息要求集齐了“赞”,可是到店兑换优惠时却被告知,必须支付最低消费或者在发给对方个人信息后,收到的确是“货到付款”的优惠。在网络发展的今天,淘宝、拍拍、京东大行其道,现在又来了微信营销,在便捷市民的同时,伴随着网络销售的投诉率也在与日俱增。而作为监管机构却未能紧跟这种商业模式制定相关的监管条例,而法律的空白更滋生了侵害消费者行为的事情发生。网络欺诈、钓鱼网站、网购假货……近年来各大报纸媒体上屡见不鲜,就可以说明一二。本人认为,要想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作为监督机构应该尽早设置相关法律法规,来填补空白。另外,要进一步加大对这些网络商家的监管力度,一经发现有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无良商人,将予以严惩。不但要在社会上,也要在网络上形成一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正气氛围。同时给予消费者更畅通的投诉渠道,让消费者也成为监督的“电子眼”,只有这样,才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另外,笔者也要提醒网友们,一旦遇到欺诈行为,要留有证据,万不可因为损失不大,就忍气吞声。遇到陷井,自认倒霉,监管部门就算抓到商家,也苦无证据。有时无声的沉默也是在助长无良商家的知法犯法行为。当遇到不良商家时提高维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做执法者的“电子眼”,才能还社会以和谐,还中国市场经济以干净、整洁的天空!
作者:于小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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