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与父亲登记结婚,岂能一判了之?

2014-02-15 13:15:35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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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华区的林丽(化名)想把父亲的户口从老家迁到成都,再办理成都的社保;由于父母二人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林丽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决定: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登记结婚!然而,在民政局拿到结婚证的她却并未如愿,按规定,他的父亲还是不能取得成都户口,也无法购买成都的社保。近日,林丽又将生父告上成华法院,请求判令父女俩的婚姻关系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四川日报网2月15日)

  结婚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以下三个: 1、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以上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算符合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然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重婚。

  然而,成都成华区的林丽为了“一己之私”孝敬自己的老父亲,冲破“重重险阻”而顺利的给自己拿到了莫须有的结婚证。先不说小丽的做法是不是违背了人伦道德,先不说小丽是不是利欲熏心而冲昏了头脑,先不说小丽是不是真的不懂国家的婚姻法,先不说小丽的行为该不该我们去谴责,试问婚姻的登记机关民政局:你们是不是认真对待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婚姻登记时你们是不是经过了仔细查看?是否经过了调查核实?难道连亲生女和父亲结婚的事情都难以辨别?难道经办人员是门外汉根本不懂国家的婚姻法?笔者认为,此事定有猫腻,不要因为法院对此事判决婚姻无效而宣告结束,相关部门应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还普通民众一个合理的说法。

  时值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之际,,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杜绝“四风”方面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切实按照中央“正衣冠、照镜子、洗洗澡、治治病”认真查摆问题,对照先进,学好理论,在新的形势下要深刻认识到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刻认识到广泛深入联系群众的重要性、深入调查的重要性。要经过认真分析,仔细检查对照,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之,彻底独绝铺张浪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同时要在思想上重视,从学习上保证,从实践中开拓,切实解决群众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起解决职工群众困难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力避假大空、“闭门造车”等不深入实际、应付“走基层”等现象,努力为民实事、办真实。

  另外,相关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大党内问责、行政问责力度,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自觉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但愿“亲生女儿”与“亲生父亲”结婚这样有违背人伦道德事件不再重演。

  作者:魏露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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