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公车私用是明目张胆的腐败

2013-09-01 23:49:07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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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车私用、上班时饮酒打人、酒后驾车肇事……8月30日,青海省纪检委通报6起公职公务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青海省委、省政府作风建设21条措施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9月1日 《人民日报》)
  这6起案例中包括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林私用警车前往山西探亲,事发后周建林在对玉树州信访局和网民答复中,隐瞒身份,虚假答复;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司法所所长杜媛用公车接送孩子;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德志公车私用,西宁市公安局黄河路派出所巡防员何源酒后驾车出事,损坏车辆,3人受伤;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第一民族中学副校长陈少华上班期间饮酒打人。
  对于这些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相应的惩处。公车私用、上班时饮酒打人、酒后驾车肇事虽然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给予惩罚,但是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务用车条件的改善,不仅领导干部驾驭公务用车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甚至有的领导向企业借车使用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是变相谋取私利的严重违纪行为,也是群众深恶痛觉的腐败现象,因此必须明令禁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领导干部公车私用由来已久,危害甚多。公车不仅领导干部在用,其家属也在使用,浪费了国家大量的资财;公车私用由于业务生疏、时间仓促、酒后驾车等原因,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助长了领导干部使用公车办私事的不正之风和挫伤了一般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损害了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笔者认为,可考虑采取这样一些政策措施来严禁领导干部公车私用: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公车私用应当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以便处罚有法可依。其次要对公车安装与私车不同颜色、标志的公车牌照,以便广大群众识别监督。再次要鼓励人们检举公车私用行为,以便调动人们关注、掌握、检举公车私用的人和事的积极性,以减少乃至杜绝领导干部公车私用现象的发生。

  作者:黄梅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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