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兴安县漠川乡纪委书记尹汤云在该县一酒店聚餐,席间将女子王某灌醉带到宾馆强奸。1月7日,记者从兴安县纪委和县公安局了解到,案发时,尹汤云已不担任漠川乡纪委书记职务,经查尹汤云存在公车私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与"某女"等朋友喝酒并到酒店开房休息等作风问题。目前,调查正在进一步进行中。(1月8日北京晨报网)
一名乡干部竟然顶风违纪,还被曝强奸妇女,其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作风为题,而且已涉嫌犯罪,给干部队伍形象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平心而论,从整个事件来看,应为此事负责的还远远不止乡干部本身。
首先该乡干部理所当然应付主要责任。通过该事件可以看出,该乡干部平时对党章、党纪学习不够,缺乏应有的党性修养,心中无群众,目中无法纪,思想散漫。把中央三令五申和"八项规定"视如儿戏,对待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不能正确认识,放松了对自己的从严要求,上班离岗、公车私用,酒后与妇女开房,最终滑向深渊。因此其受到组织处理和刑事拘留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其次被强奸的妇女难道没有责任?作为这位被曝受到强奸的妇女原何一起聚餐?到底是谁邀请谁,还是接受第三方邀请? 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面对别人的劝酒为何不懂拒绝?为何在酒后还要单独随其到宾馆开房?这里还值得追问的是到底是谁开的房间?到底是强奸还是在酒后双方迷糊情况下的你情我愿?不管咋说,作为女人本应自重,本应懂得对自己的保护,否则事发悔之晚矣。
然后是与其聚餐的人员难道没有责任?既然一起聚餐,为何在该乡干部向女子灌酒时不能及时劝告,面对他们酒后开房的行为为何没有预见性,为何没有进行阻止?另外,该聚餐到底是私人朋友相聚,还是接受管理对象的宴请?是否存在大吃大喝?其间是否存在三陪现象?是否存在权色交易?其餐费又是否公款报销?笔者认为,这些都应深入调查,对公众有所交代。
再就是其主管部门难道没有责任?该乡机关日常公车管理制度执行咋样,又是谁让其公车私用?平时对干部管理是否到位,又是谁成全其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不能说该事件的发生与机关日常管理没有关系。干部作风无小事,别一句作风问题就草草了事。
笔者认为,该事件看似偶然发生,其实平时的点滴积累为其埋下了祸根的伏笔。该事件难道还不能敲响干部的警钟,还不足以引起相关部门的反思?
作者:隔山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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