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弃旧爱被撤职,必须零容忍

2014-02-17 10:35:48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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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容忍

  可以说,检察官市政法系统的监督者和排头兵;可以说,检察官应当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这支队伍中的榜样,而不能使自己成为道德行为失范的榜样。因为,检察官的道德行为失范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会给自己的检察官形象带来副作用。

  据大河报2月17日转载《海峡都市报》报道,2月13日晚,福建漳州漳浦县检察院在新浪上的两条微博,引发了关注。该微博对漳浦检察院检察官黄宏璋婚恋纠纷一事做出回应,并披露了检察院给予黄宏璋撤职处分的决定。2月14日,漳浦检察院证实,微博确系院方所发。这件事的起因源于网友“零L七Q”在新浪微博爆料,时任漳浦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的黄宏璋与一女子未婚生子,并抛弃该女子,欲迎娶另一家世较好的女子,结果产生婚恋纠纷。目前一切正在调查当中,院方将公正处理,届时会向公众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应当说,福建漳州漳浦县检察院在这个问题上不仅没有护短,而且对当时检察官黄宏璋做出了初步的组织处理,并将对事情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应当说,这样的不护短和不姑息完全是对的。说明这个县级检察院的领导不糊涂,说明他们敢于面对棘手的问题,勇于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说实话,如果浦县检察院不能勇于面对这样的社会热点问题,并做出积极回应,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副作用,积极回应恰恰能够阻止副作用的放大。同时,也是对受害者的同情与支持;同时,也是对检察官本人进行深刻思想教育的一种正确选择;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了不护短和不袒护的态度;同时,也没有以撤职处分作为最终处理决定。这就是说,县检察院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社会道德为底线,要客观公正地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认真践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

  可以说,当时的检察官黄宏璋已经是知法犯法,与异性恋爱可以,但不能超越法律界限,不能以恋爱为名,导致对方未婚生子。更不能在未婚生子的情况下抛弃对方。因此,这个问题不仅道德层面的,而且涉及到违法;因此,这不仅是他有没有选择恋爱自由的问题,而是他的道德品质和追求奢侈与虚荣心的多种复杂问题。齐网拉呱,转载请注明。同时,也是对他所追求的第二女方负责任的问题。如果黄宏璋向第二女方隐瞒了自己未婚生子的真相,那就等于他在骗婚。所以,县检察院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是能让公众所接受和期待的。

  应该说,一个检察官做出这样的事情,是不能饶恕的;应该说,我们的检察官队伍是不能容忍如此行为失范的;应该说,这也是检察官在私生活方面的腐败变质行为,他将会使我们检察官队伍的良好形象受到玷污;应该说,这样的不良道德和违法行为,是不适合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因为,他的行为已经破坏和践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如果让这样的人继续维持社会公与正义,就会受到世人的质疑。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都必须从每个人的具体行动来实践,尤其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战线的同志,必须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地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因此,对于那些执法犯法者决不能宽恕,而应当实施零容忍。正如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对执法者进行行为规范和严格要求,决不允许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而且,这样的要求应该成为政法战线所有公务人员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因此,我们公众期待着福建漳州漳浦县检察院对于黄宏璋的进一步处理结果。因为大家都明白“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道理。

  作者:郭喜林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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