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遇险“驴友”,费用应该分摊

2015-04-28 10:03:45  来源: 齐网

小字体大字体

  作者:毕文章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25日下午,12名“驴友”被困在漳州诏安乌山的深山中,而且其中1名还不小心跌入了20米深的石岗缝中,身受重伤!26日,厦门蓝天救援队携手“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将受伤“驴友”营救下山。(4月27日《海峡导报》)

  “驴友”为了自己玩得痛快,简直就是两口子铲地——不顾(雇)别人,出了事故也不怕,反正有政府出钱救援,事后不用掏一分钱。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驴友”遇险。他们被救后丝毫没有愧疚之意,更不说感谢了。甚至有警察为了救助遇险的“驴友”而牺牲,而那些被救的“驴友”竟然不肯道歉。这真是不可思议,岂有此理。

  诚然,救援是政府的职责,这是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驴友”遇险和地震、火灾、水灾、台风等难以抗拒的自然灾害有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各级政府每年救助被困“驴友”的费用,根本无法统计。2013年10月,发生在新疆的一次救援,直升机救援所产生的费用高达40万元。照此下去,怎么得了呢?

  其实,在我国让遇险被救“驴友”掏腰包的事情,早就有先例。2011年9月30日,一支由14名“驴友”组成的登山队伍在穿越四川境内的四姑娘山时,未按在景区登记备案的方案行进被困。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事后,有关部门让“驴友”承担了3600元费用,其余10万余元的营救费用则由当地政府、景区管理方承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向美国学习。在美国,由于一些成本过高的户外救援事件导致公众不满,已经有八个州通过可对求救者收费的法律。新罕布什尔州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一名童子军远足时离开划定的路线,结果扭伤了脚踝,需要救援,后来州政府援引1999年的一条允许对救援收费的法律,对这名男童的家人罚款2.5万美元。

  我们如果放纵“驴友”的冒险行为,一味地免费救援被困的“驴友”,那就是浪费政府的资源,浪费公众的钱财。因此,对被救助的遇险“驴友”应该惩处,让他们承担一定的费用,剩下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景区承担。如此分摊费用,才是合理的做法。

相关信息

我说两句

热门推荐

房产 | 汽车 | 旅游 | 教育 | 财经 | 科技 | 健康

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