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的广告也不能太“任性”

2015-01-27 10:37:03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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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内的广告也不能太“任性”

  最近,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清江东路一小区的住户很是闹心。走进电梯,住户各自按上楼层按键。此时,他们会情不自禁地抬头看着电梯门左侧的一个电子广告牌,上面轮流播放着楼盘、美容、酒类、丰胸等广告。整容广告上,两名女性衣着暴露;男士养生馆广告中,一男一女动作亲密……还有提供鸡肉外送的广告,用语是,“要想老公回家早,就给老公叫只鸡。”(见2015年1月26日中国广播网)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电梯内设置电子广告牌,宣传和推销产品和服务,完全属于一种商业行为,本无可厚非。然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把握住“底线”,亦即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像上面提及的电梯轿厢内播放的电子广告,就有违法之嫌。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可上述广告中出现女性衣着暴露、男女动作亲密的画面,特别是鸡肉外送广告中“要想老公回家早,就给老公叫只鸡”的广告用语,很容易让人产生性暗示的联想,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良好风尚。而这句广告用语,目前已成了这个小区孩子们的流行语,令家长极为崩溃,这显然违背了《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要求,不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组电子广告所以能够在小区电梯内很忙“任性”,关键在于监管缺位。物业说,内容是广告公司拿过来的时候就设定好了的,我们没有审核的资格。但电梯轿厢内的广告,属于小区公用设备,是否放广告以及广告的内容,应该征求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显然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成都市工商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则说,小区电梯内广告的监管,目前仍处于空白阶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存在一定难度。但作为广告审批、监管部门,不能因为有难度就放任不管;即便存在法律空白,也应积极向上反映或提出建议,尽早将这项空白填补上。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作出共同努力。就广告文明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主管部门,更是责无旁贷。只要行政执法部门真正负起监管的责任,各类广告才能守规矩、不“任性”。

  作者:侯文学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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