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媒曝出的两个穷孩子故事耐人寻味——贫困女大学生陈志超拾到万元现金,毫不犹豫交给了警方。她所就读的山东体育学院决定减免其接下来的3年学费,共计14400元(1月11日《京华时报》);9日晚上,一名西安初二女生捡到杨女士价值500元手机,竟然索要800元报酬。失主得知对方是名穷孩子后,感到既气愤又担忧。(1月11日《西安晚报》)
前一个穷孩子拾金不昧得到校方褒奖,弘扬了正能量。网友在赞扬这名女生善举的同时,也被学校这种慷慨的奖励所感动。但是,善举不分贫富,奖励不该任性。因为是穷孩子便减免三年学费,如果是富学生做了同样好事,是否也该得到同样的奖励?当然,富学生也许并不在意那点物质奖励,但作为学校却不能搞差别对待,这样会降低激励的效果,影响做好事的积极性。
同样,对后一个穷孩子“拾金索酬”的处罚,也显得过于随意。“半斤”之物却要索要“八两”之酬,她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社会的公德良序,还近乎勒索,涉嫌违法,而失主只是考虑对方是个穷孩子,唯有气愤和担忧,既未报警,也未起诉,无疑是对她这一恶劣行为的纵容,容易让其模糊是非善恶的标准。穷孩子“狮子大开口”,其中固然有“人穷志短”的因素。因为涉穷,人们并不忍心对其行为上纲上线,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拾金索酬,必须失主自愿。如果拾物者强制索要,视不当得利为己有,则在踩法律的红线,也让善举变了味儿。
现实中,拾金不昧应该如何奖励、拾金索酬又该以多少为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比如做了同样好事,有的被授予荣誉称号,有的则给予物质奖励,而穷人做了好事往往能得到更多奖励,于是便出现很多个案特例,这好象已是人之常情。同样,对“拾金而昧”或高价索酬者的处罚,在处罚和量刑上也是“因贫而异”。因为是穷孩子就纵容她,这样做对穷孩子和法律都是一种不负责任。难道因为穷,就可以漫天要价,变相敲诈,甚至因为穷就去偷盗抢劫?
对捡拾财物方面引发的奖励或处罚,不应该任性而为,因人而异,而应该形成制度,一视同仁,做到奖罚有据,尺度分明。在依法治国追求社会公平的语境之下,完善法律制度需要有更多的探索。
作者:叶传龙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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