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9方面29条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根据《意见》,将会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强制险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也有利于管理风险、化解风险。因此,这个被业内称之为保险新“国十条”的《意见》,已不再是狭义上的行业概念,高度关注民生成《意见》的最大亮点,并将会越来越与民生各个领域紧密相连,影响每一个普通百姓的生活。(大河报8月14日)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巨大。如何降低公众利益的责任风险,如何减轻企业的风险责任,并依法强化企业对公众利益的赔偿的责任与义务,是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法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意义重大。
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来说,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是依法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途径;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也就是说不是企业想缴纳就缴纳,不想交那就不缴纳的问题,而是必须依法强制性缴纳。所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所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身身体与生命安全危害,在法律意义上增加了经济理赔保险系数;所以,它将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以,它将会以积极的姿态推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强制责任保险向着法制化的管理轨道迈进;所以,它将极大地有利于人民群众民生利益的依法保护。
然而,任何新生事物在其推广中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而这些阻力主要是来自于众多中小企业,相信大企业会积极地相应。因此,无论是探索试点还是依法强制性推广,都需要有一个宣传发动和教育的过程;因此,前期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十分重要,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与义务,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需已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对于那些拒不执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和社会诚信记录处罚;因此,保险公司更需要依法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与相关的保险业务答疑解惑工作。
由此看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具有不可抗拒性。如果不依法缴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就要承担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此看来,如果企业拒不缴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企业首先就要依法承担更大的责任与经济理赔风险;由此看来,企业只要依法缴纳食品安全强责任保险,就可以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所带来的不可预料经济损失风险;由此看来,广大公众因食品安全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人身财产与生命安全损失就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依法得到各种补偿,就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和财力费用,对于节省社会化管理成本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
有鉴于上述种种原因,依法推广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势在必行。可以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和有利于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的大好事;可以说,这对于中国食品企业降低安全风险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增强国际市场经济竞争实力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可以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利国利民的阳光工程;可以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和运行机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作者:郭喜林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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