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突出旅游消费、年人均出游人次等质量性指标。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甚至“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8月22日京华时报)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更加明确的作出了规定。
虽然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实行6年之久,但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真正受益于带薪年休假的,却寥寥无几。直至近年,带薪年休假问题才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管如此,部分企事业单位仍然不同程度的难以落实,导致部分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享受到这项法律赋予的权益,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制度落实上的悲哀。
由于带薪年休假落实遇阻和不科学之分配,导致旅游业几大节假日游客集中井喷现象,使得亘久之节假日交通拥堵,特别制造了中国特有的几个特定时间段的集中大迁徙奇观,成为了中国人史上特有的桎梏和症结。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但对旅游业发展进行了具体规划,更从推行分段带薪年休假和中小学放春秋假等方面,来努力解决这种桎梏和症结。由此可见,政府部门的决心和力度可谓一般。而同时也表现出了中国人的观念正在逐步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这种改变将更多的改变中国人的生活水准和生活质量,对国人的益处自是无以言表。
有鉴于此,人们不禁要问,中小学实行春秋假真能成为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的助推剂吗?
答案是双重性的。无论制度多么完善,只有真正得到落实,民众才会从中受益,没有落实,那就只能是一个摆设。从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之初,如果得到全面落实,是可以满足民众心理和生活上的需求的,但归根结底在其落实上还是存在落差的。
所以说,此次《意见》的公布实施,从制度层面上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但关键还在于落实与否。希望此《意见》非彼《意见》,重点还要看监督力和执行力,外加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事业合法员工也都应深刻了解和掌握我们自已的权益,对于单位部门的违法侵害我们利益和权利的行为,要敢于付诸于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得以保障。我们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才不至于成为摆设,中小学春秋假也能才更具意义,才能真正成为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的助推剂。
作者:周福明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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