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吃空饷”法律不该再“沉默”

2014-01-21 05:52:10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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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委全会1月3日通报称,大荔县副县长任教训在其他县任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正在上学的儿子办理了工资关系,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累计领取财政资金45096元。最终处理结果是,其子违规领取的财政资金已全额上缴,任教训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上,“吃空饷”包含着“旷工饷”、“病假饷”、“多头饷”、“冒名饷”、“死人饷”等,也就是说,副县长为儿子办理工资关系“吃空饷”,与现实意义上的“吃空饷”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为儿子办理工资关系,以及领取财政资金45096元,副县长已由违反党纪政纪,上升为嫌疑违法犯罪。

  如,录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有录用人员登记表、录用人员考察表、录用人员考试(核)表,以及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显然,副县长要为还在上学的儿子办到或办齐这些手续是不可能的,即使办到或办齐也都是100%伪造。因此,副县长或人事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已嫌疑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根据《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副县长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为上学儿子造工资单领钱属于骗取公共财物,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已嫌疑贪污,应当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判处副县长“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如果以诈骗罪定罪也不为过。副县长为上学的儿子办理工资手续“吃空饷”,其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要件”,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应当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令人遗憾的是,为上学的儿子办理工资关系“吃空饷”,副县长仅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而且换了个地方副县长照当。更令人遗憾的是,领导干部为子女办理工资关系“吃空饷”的现象,可以说一天也没有真正停止过。

  造成目前如此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在查处领导干部子女“吃空饷”时,往往都是以违纪问题来处理,而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如,2012年1月,原山西省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安排其女“吃空饷”连续5年累计10余万元,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一个月后,该省长子县原教育局局长李福刚同样因安排其子“吃空饷”,被免去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其子被清除出教师队伍,所领工资全额退回,等等。

  所以说,查处“吃空饷”,尤其是领导干部子女“吃空饷”,除了纪委监察机关介入外,政法机关也要及时跟进。也就是说,防止“吃空饷”尤其是领导干部子女“吃空饷”,必须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只有让违纪违法者付出沉痛的代价,或者让违纪违法者身败名裂,才能根治“吃空饷”这一顽疾,从而维护党纪政纪尤其法律的威严。

  领导干部子女“吃空饷”,法律不能再“沉默”了。否则,干部子女“吃空饷”,将会层出不穷,更会防不甚防。

  作者:姚明胜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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