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春节以外,其他的法定假期公司里都有人加班,但是没有加班费。”在北京市某民营企业上班一年的小王说,“不仅我没有,所有员工都没有,领导说公司就没有关于加班费的政策”。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企业十一长假期间仍有大量业务要处理,“员工都要写自愿加班申请,那样公司就更不用支付加班费了。”(11月7日 人民网)
节假日加班成为许多员工的工作常态。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然而这项法律法规出台多年,落实得并不理想。今年国庆节后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节假日加班费落实情况的调查显示,86.6%的受访者表示知道《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工资标准,35.7%的受访者表示“从来拿不到”节假日加班费,35.0%的受访者表示“有时能拿到”。
加班费应该是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劳动而应依法获取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体现,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应该是一种违法行为。现实中,劳动者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笔者认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该主动作为,对用人单位违反加班规定的,应及时查处。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应得到有力的保护。”即使是用人单位实行无定时工时应当办理申报手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是单位自己想这么做就可以的。
劳动者如果想维权又担心失去工作,不妨在日常工作中做个有心人,保留相关加班证明,离职的时候一并提出。当然,类似情况各地实有发生,劳动者个人不但在平时要做有心人,还要加强《劳动法》及《地方劳动法实施办法》的学习,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劳动者。
作者:冯程程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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