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红峰 稿源:时评界 编辑:齐若凡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自从1991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把“无障碍环境”作为重要内容写入该法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基本上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一条条盲道、一个个缓坡……成为社会大家庭给予残疾朋友的有力的手臂和明亮的眼睛。但不容忽视的是,无障碍遇“障碍”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一些街道上的电话亭、电线杆、报刊亭等就建在盲道的尽头,且没有任何提示;自行车、轿车、流动水果摊时常占用盲道停放;有的即使没有占用盲道,也是紧挨着,与国家要求的“盲道周围障碍物须距离25厘米”的规范相去甚远……一些“无障碍设施”反而成为残疾人出行的“障碍”。
“发展不能忘记残疾人,和谐离不开残疾人”。如何让无障碍少些“障碍”,让残疾人“快乐畅行”,融入社会主义大家庭之中?笔者认为,无障碍设施既要建更要管 !
一要加大宣传。导致盲道占用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当一部分人不认识无障碍设施而无意识地占用盲道。为此,加强宣传至关重要。建议将无障碍设施知识及关心、帮助、尊重残疾人的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课,印发图文并茂的无障碍设施知识宣传画册,录制并播放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电视公益广告片,等等,让无障碍设施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要建管并举。如何真正让无障碍设施成为惠及残疾人的民生工程?除了继续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力度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各地要制定出台《无障碍设施使用和管理办法》,该办法应对侵占、损毁、挪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譬如由规划行政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对其进行数额不等的处罚等等。
三要吸纳民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无障碍设施时,应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听取使用者——残疾人的意见,切实增强扶残助残意识,多为残疾朋友考虑一点、多些沟通交流。同时可学习借鉴国际社会在无障碍建设已经开始兼顾到一般人群的做法,努力让所建造的无障碍设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能够为更多的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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