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用盐:异地买盐被罚款返还当赞

2014-10-19 06:35:28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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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宋实行销界政策

  到唐朝中期,对食盐的管理都比较松弛,“亭户冒法,私鬻不绝”。贩私者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及贩卖私盐”。到了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为全部官营。宝应元年(761年),盐铁改为民间制造,官府统购,批发专卖。这次改革增加了政府税收收入。盐业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一半之多,史称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

  唐后期,以及宋代,为保证官卖收入,食盐流通被政府严格控制,严格划分销盐区域,实行销界政策,不同产区的盐限制在某一区域销售,不得逾越。如广南盐不能销于与之临近的虔州一带,因其是来自远处的淮盐销区。这种人为规定,使得交通不便偏远落后地区的民众难得食盐。宋神宗时成都府路禁止较近的东川盐进本地,组织人力去很远的解州搬运解盐,又因山路险阻而不得,民众苦无盐食。官盐短缺让边远地区的私盐运贩更加泛滥。

  明清盐商垄断经营

  明清时期的盐法被称为“纲商引岸”制度。盐商运销食盐,须先向盐运司交纳盐课,领取盐引,然后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买盐,再贩往指定的行盐区销售。然而盐引并不能随便领取,商人必须以引窝为据,证明自己拥有运销食盐特权。

  为了得到引窝,商人又必须事先“认窝”,也就是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官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纲商引岸”制度使盐商基本上垄断了全国的食盐销售,因此他们可以任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获取巨额利润。盐商虽然手握垄断经营权,可以牟取暴利,但是朝廷和官府并不是白给他们这些好处,而是利用他们增加财政收入,他们的负担也很沉重。

  私盐贩子武装贩盐

  盐的利润在一切行列之首,以身试法的私盐贩子屡禁不止,胆有多大利就有多高,很是殷实了一些不怕死的。而这些最不怕死的人并不是普通的老百姓,而是封建统治机器中的权贵、宗室和宦官。朝中显贵世家通常会向掌管“盐引”的官员行贿,他们无需向边境运粮就能轻而易举地拿到“盐引”。“盐引”在手,几乎等于大把的银两唾手可得。“官家货少私货多,南来载谷北载鹾。”这里所说的“鹾”就是盐。官方渠道不能到达淮河以南的天津盐,却通过走私源源不断占领了南方广大的市场,走私的显贵也因此肥得流油。

  “官私不可缉也”即私盐难禁的根本原因,是“缉私之人即贩私之人”,当然缉私收效不大。至乾隆朝后,问题就更严重了。官逼民反,明朝时尚不成气候的多煮盐,私卖余盐的形式在清朝日益盛行,备受苛捐杂税盘剥的穷苦百姓也加入了贩私盐的行列。另外,私盐贩子为了对抗朝廷关口的勒索,干脆以武力闯关,“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有时候,一旦行贿满足不了关口官员的胃口,或者受到百般刁难,盐贩便拿起大刀长矛,和官兵对抗,扬帆冲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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