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洪泉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使用从郑州带回的食盐,结果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0月18日,新郑市盐业局向大河网通报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并公布了对参与此事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
异地买盐被罚款,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讨论,个别人甚至指责新郑市盐业部门执法人员处理“跨区域用盐”。在当前的社会,执法氛围较“八项规定”前大有好转,但是仍然存在“灵活性有余,原则性不足”的现象。对于“跨区域用盐”案例,不是不需要反思,需要反思的是制度的严谨性和时效性;其实,无论任何时候,只要法律不变,依法办事永远没有错误。
执法是一种公务行为,盐业执法也是如此。异地买盐被罚款是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无可厚非;返还,是依据2011年郑州市盐业局下文要求,当赞。做出第一个裁决,是执行人员不知道或者说忽视了郑州市盐业局的这个要求。尽管返还是在媒体曝光后,但是新郑市盐业局知错就改,还是值得称道的。
对于盐业局,很多人认为是和粮食局、物资局、商业局一样,是在我国稀缺时代设立的管理机构,其实不然。盐业专卖是从汉武帝时代就已经开始。原本汉初盐业开放民营,富商大贾和地方诸侯因此而财累万金,甚至威胁到了中央政权。武帝时征战频繁,国库窘迫,富商们却不愿“佐国家之急”,汉武帝因此下令将盐、铁经营完全收归官府,实行专卖,由官府直接组织食盐生产、运输和销售,禁止私人经营。
我国对盐业实行专营管理,实际上是承袭历史上对盐业专营的长期做法。今天,盐税在财政收入中已无足轻重,据资料统计,早在2003年盐业收入大约为4.01亿元,占当年整个税收收入20461.56亿元的万分之二左右,政府实行盐业专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健康和战略储备
盐业专营在增加政府收入、稳定食盐价格和流通情况、对食盐实行质量控制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实在2014年4月,国家就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尽管废止的仅是针对专营许可证的一个具体管理办法,但是对盐业的改革也见冰山一角。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盐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会越来越有利于民众生活的。
作者:张洪泉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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