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8月21日,这引起丁一的关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我的父亲和妻子就是这样啊!”丁一眼里含着泪水,他的父亲丁泽潮和妻子时雪凡遭遇车祸后,仍未苏醒。(8月22日《东南快报》)
丁泽潮和时雪凡下班途中被中巴撞伤,是否在工伤认定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详细条款和兜底条款,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在工伤认定范围。但是能不能据此认定为工伤呢?还不能完全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是典型性的排斥条款。丁泽潮和时雪凡下班途中被中巴撞伤,可能丁泽潮和时雪凡负全部责任,或者负主要责任,这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损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进行。如果丁泽潮和时雪凡不负任何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就可认定为工伤。
同样的道理,如果职工下班后顺道买菜,因菜场积水过多滑倒摔伤骨折,或者被非机动车撞伤,或者因自身主要过失,如主动跟人打架等造成受伤,就不能算工伤,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向菜场管理者,非机动车主等索赔,或者自身承担损害后果。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工伤能不能认定,关键在于事故责任主要在哪方,哪种一味认为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下班后买菜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是片面的,是断章取义的。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并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不要被新闻标题的字面意义所迷惑,从而疏忽大意而造成遗憾。
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我们都要牢记:安全事故,预防为主!生命宝贵,切不可粗心大意!
作者:李云勇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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